4月5日,商務部網站發(fā)布公告稱,為執(zhí)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禁止自朝鮮進口煤炭、鐵、鐵礦石;禁止自朝鮮進口黃金礦、鈦礦、釩礦及稀土礦物。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但公告也指出,有兩種情況例外。
一是被認定完全是為了民生目的、不涉及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或第2270(2016)號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創(chuàng)收的交易。
二是證實不是朝鮮原產的、而是經由朝鮮運送的完全是用于從羅津港(Rason)出口的煤,且此類交易不涉及為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或第2270(2016)號決議禁止的活動創(chuàng)收。
礦物出口占朝鮮對華出口額比重巨大。韓國經濟研究院今年2月發(fā)布的《朝鮮地下資源出口現狀分析與政策啟示》報告稱,朝鮮對華地下資源出口額2013年創(chuàng)下歷史最高,為18.4億美元,但2014年下滑至15.2億美元。在朝鮮對華出口額中地下資源項目占比下降,從2013年的63.2%減至2014年的53.7%。
上述報告分析,若朝鮮對華出口額持續(xù)減少,將給朝鮮外匯收入造成重創(chuàng)。
下為中國商務部今天發(fā)布的公告全文:
【發(fā)布單位】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2016年第11號
【發(fā)布日期】2016-4-5
為執(zhí)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對朝鮮禁運下列產品:
一、禁止自朝鮮進口煤炭、鐵、鐵礦石,但下列兩種情況除外:
1.被認定完全是為了民生目的、不涉及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或第2270(2016)號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創(chuàng)收的交易。
進口屬上述交易的,須在進口報關時向海關部門,提交經企業(yè)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yè)公章的企業(yè)承諾書。若據可信情報證實該交易不是為民生目的或與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有關,海關部門不予放行。
2.證實不是朝鮮原產的、而是經由朝鮮運送的完全是用于從羅津港(Rason)出口的煤,且此類交易不涉及為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或第2270(2016)號決議禁止的活動創(chuàng)收。
進口屬上述交易的,企業(yè)須事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有關信息和申請,經由商務部提交給外交部,由其向聯合國安理會制裁委通知報備后,企業(yè)方可進口。企業(yè)進口報關時需向海關部門提交經企業(yè)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yè)公章的企業(yè)承諾書和原產地證明。若據可信情報證實該交易不屬于此類例外,海關部門不予放行。
二、禁止自朝鮮進口黃金礦、鈦礦、釩礦及稀土礦物。
三、禁止對朝鮮出口航空燃油,包括航空汽油、石腦油類航空燃油、煤油類航空燃油、煤油類火箭燃料,但下列兩種情況除外:
1.聯合國安理會制裁委員會已逐案特別批準向朝鮮轉讓已核實用于滿足基本人道主義需求的航空燃料,但須做出特別安排以有效監(jiān)測運送和使用情況。
2.向朝鮮境外的民用客機銷售或供應僅供在往返朝鮮飛行期間使用的航空燃油。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6年4月5日